2010年4月10日青岛**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公司)与谭XX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额为120万元,借款时间为一个月。**公司以现金的方式履行了给付义务,谭XX出具收条一份。到期后谭XX以资金困难为由拒不归还借款,一年后**公司诉至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作为原告的代理律师我做了以下的几方面的工作:
第一,第一时间协调法院迅速保全被告坐落于城阳区房产一处。第一时间冻结被告有效银行账户六个。
第二,协调法院尽快安排时间开庭,补充相关证据。
最后法院判决被告谭XX偿还原告**公司借款本金120万,(原告未主张利息)
本案中,时间节点最为关键,类似的案件应当做到积极寻找财产线索,尽可能快的保全被告的财产。尽可能快的开庭,缩短案件时间。以便于后续案件的及时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