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南区黄某(男)系军队转业干部,张某与黄某于1982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婚后初期,感情尚可,随着时间的变化,黄某的家庭暴力越发严重。数次张某不得不求助于派出所民警才得以幸免。张某在黄某家庭暴力的阴影中生活婚后三十年。
2013年初当事人张某找到了我,在诉说了种种遭遇后,我提出了通过诉讼结束这段不幸福的婚姻。张某同意了我的建议。2013年3月诉至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通过充分的案件准备,在法庭上我们的家庭暴力的主张被采纳。并且最终法院判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适当的多分一部分给女方。诉讼费用被告承担。
本案的几个焦点:
第一,黄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家庭暴力。
黄某与张某在婚后三十年的生活中,常常无端谩骂殴打张某,具备时间上的长期性,并且有几次险些构成生命危险,同时具备证据上的真实确凿性,无论是邻居亲朋的证人证言还是派出所的出警记录都很详实关联因此法院在最终认定家庭暴力上采纳了我们的主张。
第二,军产房法院是否有权受理。
现在法院对于军产房一概不予受理,但该项规定无疑堵死了当事人维权的通道,事实上军产房从性质上有多种分类。不能一概而论,是否应当从当事人的角度考虑增加法律救济途径。一推了之既不是真正解决问题的办法,也不利于社会的稳定,现在涉军案件越来越多的情况下,应当考虑从多个角度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