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博兴县韩某等十五人诉博兴县国信劳务合作有限公司纠纷一案,经过博兴县人民法院一审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通过近三年的漫长诉讼为我赴日劳务人员维护了正当的权利,同时,开启了滨州市赴日劳务保证金管理费纠纷解决新模式,促进了外派劳务企业的依法合规开展业务.
案件经过:2005年博兴县韩某等十五人与国信劳务合作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赴日研修,并缴纳数额不等的保证金,待合同期结束后,国信公司拒不退还保证金,并以合同中管理费的条款规定为由,主张加收管理费。协商未果诉至法院。一审中被告主张管理费条款合理合法,并对原告主张的财政部商务部关于不得收取管理费保证金的通知的法律地位提出质疑。一审判决原告方胜诉,返还保证金,被告的反诉不予支持。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决。